沪深300指数介绍
沪深300 是国内第一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也是目前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中跟踪资产最多、使用广泛度最高的指数。随着指数化投资理念逐渐被投资者所认可,沪深300指数受到市场越来越多的关注,其良好的市场表现也使得以其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获得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一、新股申购无效的情形
根据沪市规定,申购新股时,以下委托无效:
1、网上申购数量不是1000股或1000股整数倍的无效。
2、一个账户号网上申购数量超过本次社会公众股上网总量千分之一的无效。
3、一个账号网上申购数量超过9999.9万股的无效。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5、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其网上新股申购无效。
6、新股申购撤单委托无效。
7、超资金量申购的委托无效。
8、申购价格不对的申购委托无效。
根据深市规定,网上申购数量不是500股或500股整数倍的无效;一个账户号网上申购数量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无效;一个账号网上申购数量超过999,999,500股的无效。其他无效的情形与沪市同。
二、日常交易无效委托的情形
1、投资者的证券,在交收前的委托无效,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权证、债券回购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2、已经成交的委托,委托撤单无效。
3、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撤单申报委托无效;深市还规定14:57至15:00的撤单委托无效。
4、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不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卖出时,对于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的股票、基金和权证,申报数量不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由于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原因产生的零星证券,可以不是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但要一次性卖出)。
5、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买入申报数量不是1手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卖出时也要按照1手或其整数倍的规则卖出,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不足一手的余额要一次性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沪市不是100手或其整数倍、深市不是1手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不是1000手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注: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6、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数量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数量超过5万手的申报无效。
7、申报的价格不是按照股票每股价格、基金每份价格、权证每份价格、债券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格的规则申报的委托无效。
8、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不是0.01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基金、权证交易不是0.001元人民币或其整数倍,沪市B股交易不是0.001美元或其整数倍,深市B股交易不是0.01港元或其整数倍,沪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不是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不是0.01元或其整数倍的委托无效。
9、主板市场的股票、基金交易委托价格超过10%涨跌幅的,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交易委托价格超过5%涨跌幅的委托无效;。[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0、深市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申报价格超过最近成交价的3%或者低于最近成交价的3%的委托无效。
三、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委托无效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沪市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以下情形委托无效:
(1)在集合竞价阶段,股票交易申报价格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或者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或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的委托无效。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例如,中国建筑发行价4.18元,则在2009年7月29日上午9:15-9:25期间,申报价格超过37.62元或者低于2.09元的委托无效。
(2)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或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的无效;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或低于该平均数的70%的无效。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例如,中国建筑上市首日开盘价格为6.70元,则申报价格不能超过7.37元,超过该价格的委托无效;不能低于6.03元,低于该价格的委托无效。
2、深市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以下情形委托无效: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发行价的900%的委托无效;在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最近成交价的10%或低于10%的委托无效。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发行价的30%或者低于发行价的30%的委托无效,在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最近成交价的10%或者低于最近成交价的10%的委托无效;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前收盘价的10%或低于超过前收盘价的10%的委托无效,在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最近成交价的10%或低于最近成交价的10%的委托无效。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前收盘价的100%或者低于前收盘价的100%的委托无效,在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超过最近成交价的100%或者低于最近成交价的100%的委托无效。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深市还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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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中的系统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股市上所有 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虚假陈述或欺骗性案件中,投资者在受到虚假陈述行为侵权的同时,也可能遭受到其他风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的核心部分在于由被告即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系统风险存在的举证责任。被告如以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进行抗辩,就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其首先应当举证造成系统风险发生的事由存在,再举证是因该事由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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