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四大误区
当前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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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15到2016年315这一年,无疑是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取得重大进步的一年,如果去编写中国一本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历史,这一年特别值得多写上几页纸。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根据过去一年代理投资者索赔的经历,在2016年315来临实际,将具有典型意义的五大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例总结出来,供投资者参考。
案例一、光大证券(601788,股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2015年9月30日,中国首份由投资者获得100%胜诉判决的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判决书诞生,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产生重要的影响。
2013年8月16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著名的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2013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到2点22之间卖空股指期货等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在此定性的基础上,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大概有150名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光大证券,要求光大证券赔偿其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此后2014年进行了多次庭审。经过漫长等待,2015年9月30日,法院对投资者提起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做出判决,符合条件的部分投资者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胜诉。此后光大证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年初,上海高院对部分案件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载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历史。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计算等若干重要方面通过判决的形式给予了市场一个明确的解答,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这些解答不在于有多么正确,关键在于给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一个逐渐清晰的路径指引,让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落地有了可预测的基础,也相信光大证券案会对后续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订、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修改等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从投资者索赔方面,在2015年9月30日判决之后,到2015年11月16日诉讼时效届满,后续又有350位投资者提起索赔,加上此前的150位投资者的诉讼,总人数超过500名投资者,光大证券2015年年报显示,有502宗投资者因816事件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涉案总金额为 6786余万元。
案例二、佛山照明(000541,股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13年3月,佛山照明(000541)公告,其因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此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共计有2755位投资者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佛山照明发起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佛山照明自身的公告以及一些市场公开信息,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总起诉标的达到了约3.3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诉请约1.8亿。
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无论从人数还是从规模,以及最后判决结果来看,都属于近十年以来非常值得关注的数一数二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对于提振投资者索赔的信心起到了重大作用。
对于提起索赔的2700多个案件,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案,在判决的过程中又解答了关于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因果关系认定等该类案件中非常关键的问题,鉴于该案人数以及标的的巨大规模,必然对未来其他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广州中院在该案当中采取的开庭模式、取证模式、在各个方面充分考虑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的便捷度等方面,都对其他法院做出了良好的表率。虽然在系统风险认定方面仍存在争议,但毕竟投资者利益和上市公司利益需要均衡保护,广州中院充满耐心的采用的移动加权计算方法,彰显了法官的审判专业度和耐心。
三、华鑫股份(600621,股吧)(600621)前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
上海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所涉及的信披违规,不像通常大家想象的虚增利润、关联交易没有披露之类的传统信息披露违规,而是持股达到法定标准没有及时披露而被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的处罚说,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从而被证监会处罚。
在上海仪电集团被处罚后的两年时间内,有若干投资者向上海仪电集团发起了虚假陈述索赔。直到2016年年初,我们还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最后一批共计22位投资者诉上海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判决书,仪电集团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仪电集团将赔偿款项打到法院。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的意义在于,比如在2015年股市波动较大的时候,国家对于减持股票达到5%等标准而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股东,已经做出了大量的处罚,对于该类非法减持的股东,公众投资者也是可以发起索赔的,这有着明确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依据的。事实上除了仪电集团虚假陈述案,2015年许峰律师团队还代理了投资者起诉某上市公司二股东举牌未披露案并获赔。相信随着证监会对违规减持股东行政处罚的陆续公布,更多的持股信息未及时披露的上市公司股东将遭到公众投资者的索赔。
四、南纺股份(600250,股吧)(600250)虚假陈述案
如果与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相比,南纺股份是绝对没有付出它财务造假所应付出的代价的,佛山照明更多的是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信披违规,而南纺股份则是赤裸裸的连续五年财务造假。
证监会给南纺股份的行政处罚显示,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连续五年累计虚增利润3.44亿元。其中2006年度虚构利润3109.15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2007年度虚构利润4223.33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51.22%;2008年度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962.40%;2009年度虚构利润6053.18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 382.43%;2010年度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5590.73%。完全疯狂的财务造假数据。
据南纺股份2012年一季报,到2012年3月31日,上市公司股东总数为16258户,而目前提起索赔的股东尚不足百分之一,实际本案只要投资者在2007年3月31日到2012年3月27日买入南纺股份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就符合索赔条件,但因为更多的投资者无法知晓这一信息而可能在2016年5月17日诉讼时效届满之前错过这一索赔消息。
更加需要提示的是,2016年3月初,法院已经做出了投资者胜诉的判决。
许峰律师认为,几乎99%投资者未参与索赔这一情况,先反应出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即如何解决投资者索赔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让投资者知道有的案子已有胜诉判决,后续需要提起索赔才能获赔?让更多的投资者知道可以索赔已经胜诉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话题。
五、海润光伏(600401)虚假陈述
海润光伏(600401)投资者索赔案的典型意义在哪里?该案可能是截至目前为止虚假陈述时间最短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从目前可判断的情况来看,投资者方与上市公司方的律师均认为,只有在2015年1月23日到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1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方可获赔,而算起来,这期间仅有六个交易日。
当然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并没有因为仅有六个交易日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才可索赔就降低了索赔人数和索赔标的,根据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的粗略统计,截至目前,海润光伏案已有大概400人左右,索赔标的达到了八千万到一亿之间。索赔人数以及索赔标的的规模也反映出海润光伏通过在高送转过程中发布误导性公告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之严重以及损失之惨重。
海润光伏案还有两大看点,一个是该案在还没有受到正式处罚的情况下,由上海市华荣律师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海润光伏索赔案就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正式受理,突破了没有行政处罚就不会正式受理的前置程序障碍。再者就是,该案2015年10月23日公告受到正式处罚,到2016年3月初,即有投资者通过和解途径拿到赔偿,显示了投资者索赔之后获赔速度的快速以及法官等相关主体对于解决该案的重视程度,更意味着,未来投资者加入索赔,获赔也基本是个大概率事件。
我们认为,以上五个案件,将对于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梳理出来与大家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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