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慎用市价委托方式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异常交易?原来这是由于市价 方式所存在漏洞所至。
我于2005年8月在福州申万证券营业部买了齐鲁石化,2006年3月又买了扬子石化。由于准备长期投资,所以没太关照,直到2006年7月发现齐鲁石化股票丢失。
经查询才知道,齐鲁石化和扬子石化已被中国石化收购,而中国石化曾有公告通知持有该股票者进行登记处理。由于我信息不灵,而证券营业部也没有通知,因而错过了登记,现在我的齐鲁石化股票已于2006年7月被非交易过出,扬子石化摘牌退市,但这些资金没有还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追回这些资金?
由于要约收购条件生效,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自2006年4月21日起终止上市。两公司均对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作出安排:自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6月30日,余股股东可在交易日的有效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每个结算的最后四个交易日除外)。
这位读者由于未进行出售申报,因此目前依旧是扬子石化、齐鲁石化股东。你的证券交易股票账户不再有相关股票,是因为该股票已经终止上市。但截至2006年6月30日,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股权除被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分别持有外,仍有少量余股被其他股东持有。你的股票账户中虽已无相关股票,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股东名册中,应可以找到你的名字。
作为余股股东,你可以就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事宜,向上述三家公司进行咨询。《证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但两公司在其《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安排的公告》中仅表示:2006年6月30日后,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因此,你可以向公司询问:在不享受便利性的前提下,如欲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是否有操作途径?
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的安排看,也存在主动要求你出售股票的可能性。以扬子石化为例,其《要约收购报告书》称:“收购人可能择机将扬子石化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扬子石化的独立法人地位。”在你继续持有股票的情况下,扬子石化将无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独立法人地位。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终止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确实大为降低,但你依旧拥有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同意你把所持扬子石化、齐鲁石化出售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的可能性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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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卡上名字错了怎么办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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