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有何期待
一、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制如何完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体制、审核程序之完善。
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通常意义上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上不限于政府监管,自律组织的监管也是重要部分之一。4在我国,政府监管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形式,其他自律监管的开展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所以目前国内大都将证券市场监管等同于政府监管来使用,因此,在讨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时,本文也将以探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为中心。
(一)反思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模式定位
依据目前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收购的部分环节上依然拥有实质性审核的权力,主要存在于:(1)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前审核;(2)强制要约收购方式或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但正如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先生所言:“实质性审查的权力仍然是证券市场管理层握在手中难以割舍的一把“利剑””。5但它的效果却是把双刃剑,事前审核制度不仅会增加监管成本、浪费行政资源,还会阻碍上市公司收购效率,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监管模式的分析,我们发现,除了强制要约收购和要约收购豁免以外,成熟的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模式具有强化信息披露、越来越少采用实质性审核的。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公平,促使市场规范、稳健的运行,不同国家的监管模式虽有不同的侧重,但均尽量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与市场运行机制的直接干预,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建议:(1)进一步完善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中介机构职责,让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真正担负起审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2)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权力,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同时,辅以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等一系列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严厉处罚。
(二)完善多部门监管审批流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涉及收购准备、交易设计、谈判、上报审批、公告等诸多环节。并购重组方案可能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从各自角度的监管,包括国有产权转让审批、行业准入审批、外资准入审批、国家安全审查等,涉及多个监管主体。出于各种监管目标的需要,多部门监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由于缺乏一个有效且可操作的流程,导致实践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主体只有在取得所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并购重组申请,再加上各部门参差不齐的审核效率以及各自监管定位的模糊,不可避免地拉长了并购重组的审批时间,为内幕交易带来了可乘之机。同时,对于商业机会稍纵即逝的资本市场而言,股价和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过于繁冗的监管审核流程无疑与市场对效率的要求相冲突。
我们并不是反对多部门监管,只是认为现行的审批流程需要完善。我们建议,优化上市公司收购的审批流程,统一各监管部门介入的时点。在面对多个监管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主体应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主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各审批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作出决定,通过建立同时申报、各自审批的流程,代替先后顺序的审批流程,减少上报时点数量,优化审批制度。这样既可以减轻收购方的负担,又提高了政府监管的效率,避免部分审批部门过早介入引发的内幕交易,以及部分监管部门过晚介入产生的阻碍交易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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