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立法宗旨
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为我们吹响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号角。着眼未来,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迫切需要期货法治水平的“提档升级”。立法宗旨对期货法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贯彻“市场发展,法治先行”,坚持基本立法原则,确立科学的立法宗旨。 一、市场要发展,法治须先行,是确立期货法立法宗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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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公司5%的流通股出售限制有哪些?持有上市公司5%的流通股出售限制是什么?持有上市公司5%的流通股在出售时有哪些限制?
答: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后6个月内,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其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
对于创办板上市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应当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提出了类似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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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股票交易制度的差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出台后,市场各方对为T+0交易、融资融券等制度创新预留空间的条款十分关注。实际上,T+0交易、融资融券等制度创新,需要有新的办法出台。倒是被关注不多的有关差异化交易的规定,会实实在在地先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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