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监管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利益保护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核心 追求,通过法律规则、程序规范的落实,分类监管应在市场机会公平性的创造、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规范、市场交易安全性的维护、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便利性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分类评级体系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状况,以及投资者对自身权益受保护状况的满意程度等情况置于社会公开评价之下,通过科学评价和披露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状况,通过上市公司自觉强化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提升和促进上市公司对于保护投资者的主动性和质量,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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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的原则:公平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公平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而言有以下含义:
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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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的原则:公平对待中小投资者
我国上市公司中有70%以上都是从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而成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小股东股权分散,持股比率低,难以对上市公司构成有效监督。中小股东是资本市场中的“弱者”,证券监管应该对“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强势进行有效的制衡,减少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决策。2009年保护基金公司开展了第一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工作,结果显示,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陆续出台实施的包括大股东集中清欠、遏制和打击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一系列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整体水平有较大提升,但是上市公司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仍欠缺主动性,还主要局限于满足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基本强制性要求,能够自愿提升投资者保护标准和质量的上市公司十分有限,中小投资者满意程度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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