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为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股票指标公式网】同花顺实时港股破解,同花顺财富主力破解,大智慧财富破解版,通达信财富破解版,通达信专业版破解,通达信研究版破解,通达信超赢版破解,股票公式,股票指标公式,股票公式大全,指南针软件破解,炒股书籍,k线图怎么看,股票k线图,。
禁止权证人和标的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更多权证知识请关注股票指标公式网
(股票指标公式网www.dzhtdx.com)
【股票指标公式网】通达信,大智慧,同花顺,飞狐,股票指标公式,股票公式大全,道迪拓金,K线图,k线图经典图解,k线图怎么看,k线图分析,股票k线图,大智慧策略破解版。/p>
权证的行权规定是什么?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 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 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发表评论